上诉,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也就一审法院的刑事分的判决向北京市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吕途有重大立功表现、原审被告人王江涛系从犯的判决意见不准确;吕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基多夫纳季的行为不构成重大立功表现,王江涛系从犯的判决意见有误。原判基于吕途有重大立功表现,王江涛系从犯,童琇琳犯罪后自首,且童琇琳和吕途在审判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对吕途、童琇琳、王江涛从轻或减轻罚,量刑畸轻,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了第二分院的抗诉意见。
同时就刑事分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一般来说是很少现的。北京市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对此案行了慎重审理。2006年9月30日,北京市级人民法院作终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据吕途、基多夫纳季、童琇琳、王江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刑事分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抗诉,驳回吕途、基多夫纳季、王江涛的上诉,维持原审刑事分判决。至此,这起轰动全国的中国首例雇佣外籍凶手杀人案尘埃落定。
震撼人心,烈女知法犯法法也痛
雇凶杀人这样的新闻已经屡见不鲜了,但本案给人最大震撼的不仅仅是警察帮人雇凶,而是学习法律的材生雇凶杀人后回国自首,因为这不仅仅是一个知法犯法的典型案例。
在我们看来,知法犯法不算什么重大新闻,因为我们的“知法者”越来越多,现一两个知法的法盲在所难免。让人惊讶的是,为警察的王江涛在同样知法的童琇琳发生民事纠纷时,居然在这起雇凶杀人中起到中介的作用。更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知法的童琇琳为什么冒着被判死刑的危险雇凶杀人?因为如果不是童琇琳自首和积极赔偿,她很有可能被以极刑。是什么原因让一个女人冒着明明知如此危险的结果,30万元雇凶杀人呢?
这就颠覆了我们固有的观念,因为通常我们认为警察和专业学习法律的人,在亲属、朋友发生民事纠纷时,应当告诉他们相信法律,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纠纷。那么,是什么让一个懂法的女人和一个作为执法者的警察,都抛弃法律的正当程序,而采取雇凶杀人这极端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呢?
我们没有理由指责司法是否畅通,但这不能不让我们反思司法解决纠纷途径的畅通问题。因为作为知法者,如果知司法解决纠纷能及时畅通,那么就没有必要用雇凶杀人的极端手段来解决纠纷。
如果再一步思考,我们的社会之所以现越来越多的像被害人唐晓斌这样的赖债不还的人,是不是也与我们司法解决纠纷途径的不畅通有关。一些债务人利用我们司法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心安理得地赖债不还,这反过来又更加剧了司法解决纠纷途径的不畅通。
司法解决纠纷途径的不畅通,导致各解决纠纷的地下组织如雨后笋一样冒。一些地方所谓的“讨债公司”盛行,本案中的被告人吕途就在北京开了一家专门替外国人讨债的黑公司,一些地方更是黑社会介民间纠纷的解决中来,而且利用这些地下解决纠纷的组织还比较有效,成本更低。作为知法者的童琇琳,之所以会采取一个雇凶杀人的极端手段解决问题,想必与其主观上认为司法解决纠纷途径不畅通,而地下途径解决纠纷来得有效不无关系。
另外,我们不能不谈一下关于童琇琳知法犯法又回国自首的问题。照常规来说,童琇琳在雇凶杀人后已经逃往国外,照人们普遍的想法,她可以并且应该藏于日本或者转移到其他什么国家,以逃避中国法律的制裁。但是,她还是回国了,因为她懂法,她知中国的法律不会饶恕她,她应该为此承担罪责,因此她在犯罪之后选择了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