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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作家路遥的解密中国大案1后(4/5)

,朱鸿一直想用一独特的方式来纪念路遥,之后,朱鸿产生了版《路遥全集》的设想,随后朱鸿找到林达和路茗茗,征得林达的同意后,朱鸿和文学评论家李国平一起,经过一年多努力,征得散落在各地的路遥作品及书信,最后编辑完成了《路遥全集》。但是,书稿编辑完成之后,版这《路遥全集》却遇到了麻烦,因为市场因素,版社担心赔钱,所以版计划一拖再拖,甚至到了产的边缘。1999年年初,广州版社的编辑杨斌女士得知这书的情况后,这位颇有见地和气魄的编辑立即跟朱鸿行了接洽,经过两个版社的商榷,1999年4月16日,太白文艺版社和广州版社达成了共同版《路遥全集》的协议。这份新合同再次确认了稿酬标准为千字40元,协议有效期为10年。两家版社合作版《路遥全集》,也得到了林达的书面同意。在版社日期方面,林达特别约定“同意广州版社力争以优质平在1999年10月31日前版该全集,确保在1999年12月31日之前版。”

1999年路茗茗已经年满18岁,而签订版合同时,版社只跟林达签订了版合同。这是后来导致著作权纠纷的主要起因。

两上法,争取著作权只为路遥作品有序

选定一家国内权威的版机构,更好地版路遥作品,成为路茗茗成年之后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在协调了各家版路遥作品版社的关系之后,路茗茗开始与版《路遥全集》的广州版社和太白文艺版社行协商。

由于路遥去世后他的遗产由妻林达和女儿路茗茗共同继承,而此时林达女士已经改嫁,路茗茗已经长大成人,为了让路茗茗更好地行使路遥作品著作权,2003年元旦,林达与路茗茗签订了一份《遗产继承协议书》,双方就路遥生前所有作品著作权的继承事宜达成协议,由路茗茗全继承路遥作品的权利。

取得父亲全作品著作权之后,路茗茗以完整著作权人的份,在成年之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拿起法律武,维护路遥作品的著作权益。

2003年4月13日,在与广州版社多次电话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路茗茗给版《路遥全集》的广州版社社长写了一封信,路茗茗在信中这样写

我仔细地看了当年贵社和陕西太白文艺版社与我母亲签订的关于版《路遥全集》的版合同,以及相关附件,我将合同条款与贵社履约行为行了比照之后,发现贵社存在一些违约行为。因此,我正式向贵社提中止合同的要求,请你们予以书面答复。贵社存在违约事实如下:一是《路遥全集》版销售的方式不妥,贵社采取拆卖的方式售,不符合全集版的惯例;二是版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贵社版时间大大晚于合同规定期限;三是1999年签订的3份版《路遥全集》的相关协议,未经我同意签字,此时我已经年满18周岁,应是著作权人全签字才生效,故该协议视为无效;四是2002年贵社重印《路遥全集》后,至今未寄样书,经多次长途电话与责任编辑联系,仍无结果。

收到路茗茗的来信后,《路遥全集》的责任编辑杨斌女士于2003年8月13日给路茗茗作了书面答复:

一是当时与太白文艺版社及我社签订合同的是你母亲,你也提及今年初你母亲才授权你理,那么之前的合同应该是有效的;二是虽然1999年著作权法取消了10年最期限(专有版权期限),这说明一步市场化所有年限均可低,当时定10年是十分正常的,大版社都这么;三是关于报酬40元/千字,这对于二次版并不低;四是我们第一次印刷的包装彩虽然不是十分鲜亮,但是用纸、装订都没有任何质量问题,而且我们已经针对市场需求更改了封面;五是关于版时间,因为市场风险问题,加上太白文艺版社给我们的胶片错漏之还很多,我们全校对两遍后才付印,另外我个人照顾家的原因,2000年4月我才开始全集的版工作,但还是在书市前将其推,不是在有意拖延;六是样书已经邮寄;七是你提的问题是不成立的;八是如果你单方取消合同或授权第三方版,我们必定会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广州版社要求路茗茗提供林达转授著作权继承权的正式授权书,而且要提供公证机关的证明,以便将之后的稿酬支付给合法继承人路茗茗。为此,2003年9月10日,林达和路茗茗签订了一份《遗产继承协议书》。但是,路茗茗和广州版社因此开始僵持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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