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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还剩下一页,就是决王玉姑时的告示:“王犯玉姑,年16岁,该犯自幼无耻,氓成,经常勾引男,诱惑女,危害社会、败坏民风之丑恶行为,实为一刁钻泼辣、寡廉鲜耻、人尽可夫之女恶妇。更有甚者,竟暗中与夫密谋,于今岁三月初六夜,将其亲夫谋杀致死。以上事实确凿,人证证俱全,该犯本人也供认不讳。
对王犯玉姑这等糜泼、寡廉鲜耻、伤风败俗、谋杀亲夫之刁女恶妇,不以极刑不足以平民愤、正国法、清视听、遂心愿。本案已经刑准,定于五月端五日将王犯玉姑,验明正,押赴刑场,凌迟示众!”
由于没有其他证据及供,也无从判断其是非。但就这个批复的言辞而论,缺乏司法公正的说理,到像是恼羞成怒后的漫骂,实在是低劣得很。
后又在小妇人的涂了糖,任凭虫蝎蚁蝼吞噬。得小妇人心俱残、疼痛难忍、悲伤绝、求死不能。想我乃区区一弱小女,那里经得起如此酷刑折磨。犯妇刑不过,只得屈打成招,判了死罪。民妇心中不平,提此申诉,望青天大老爷,恤柔弱女之可怜,大发慈悲,再审此案,查明真相,还我清白。
先是四乡纨绔恶徒,看小妇人长得丽,不断扰侵犯,是执意不从,恶徒人等,因妒成恨,四宣扬,诬为伤风败俗之妇人。后是我夫不幸于今年三月初六日夜突然暴病亡,街坊邻舍等人,无中生有,我夫之死乃小妇人谋杀之故,叫来乡约地保,将五绑了,押赴县衙。
刑房书吏真乃刀笔官吏,此一诉状果然写得委婉动情,语言犀利,事实清楚,有利有据。
公堂之上老爷听信谗言,不分青红皂白,小妇人认罪就范。想家虽不识字,理纲常也略知一二,知女贞节为先之理,自卖予婆家之日起,就大门不,二门不迈,专事孝顺公婆,侍侯丈夫,从来未敢越过雷池半步,况我夫妻,虽未同房,却也是相亲相,谋杀亲夫之说岂不是捕风捉影吗?大人不信,可召稳婆前来查验,家如今还是个清白的女儿之呢!
计开:王犯玉姑一名,女,十六岁,清河县人氏,因谋杀亲夫罪,凌迟示众。”
谁知老爷雷霆大发,油嘴,巧言狡辩。不由分说,动了大刑,拶、夹过后,又打了四十大板,直打得小妇人开绽、断骨裂。犯妇知,贞节乃人生之等大事,谋夫更是首恶之大罪,故而虽受酷刑,肝胆俱裂,却是抵死也不能承认。老爷怒极,又动了若妇刑,首先破了小妇人的,呜呼!的一世清白就此毁于一旦,犯妇失去了贞节,也即失去了重要凭证,纵使浑是也难以澄清事实。
第三份就是张义替她写的那份向府衙申诉之状纸:“民妇王玉姑,年方16岁,清河县人氏。幼遭横祸,父母早亡,衣无靠,于十岁时卖予李保官家为童养媳,因丈夫李云发虚弱,虽于十四岁时正式婚嫁,却从未圆房,案发之时仍童贞,实为清白之。去岁民妇公婆亡故,从此惹来滔天大祸。
似王犯玉姑这等罪大恶极,十恶不赦之刁蛮妇,不杀实不足以平民愤、正国法、抑歪风、扬正气。故本朝律法,经刑准,判王犯玉姑死刑。并于五月初五日,将王犯玉姑验明正,押赴刑场,凌迟碎剐决。望我民众届时踊跃参观,以资助兴。并警告类似之刁女恶妇,切记以此为戒!此布。
我虽学问不大,也无包文拯、狄仁杰的办案能力,但少说也当过五年的县太爷,积累了一小小的经验。单从上述两个文件,就能看不少破绽。既是与夫同谋,那么夫姓甚名谁?如今何在?为何没有代?再说既是谋杀致死,为何不见验尸的结果?如此轻率定案,于情于理是说不过去的。
批复。”
读完了卷宗内所存的公案文档,基本和刑房书吏张义说的吻合。虽也到有些问题存在,却也不能立即判断其真、假、冤、错?于是我和辛燕又开始了下一的私访。
知府老爷阅后,必当动,定会将案件重新仔细复审一遍的。可惜卷宗之内,未曾见到府审之案记录及犯人的招认供词,不知是遗失了、销毁了、还是本就不存在,只有一纸府衙之批复文书,写得横蛮无理,武断无据,令人大失所望:“经查,清河县甲胡同谋杀亲夫案,犯妇王玉姑之申诉,纯属瞎编造的一派胡言,乃是王犯玉姑刁钻横蛮、无理取闹的巧狡辩。据本府之调查研究及细致的考察推理,得终审结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容丝毫抵赖。为此本府作决断,维持县衙一审判决,将王犯玉姑以凌迟死刑。
鉴于犯妇玉姑在两次审讯之中,刁钻狡辩、肆意翻供、拒不认罪之恶劣态度以及藐视公堂权威、任意诋毁国法、污蔑朝廷官员之罪行。本府建议:在施刑过程中,刽手可适当加大行刑烈度!
小妇人来生当衔环结草,当以报大老爷再造残生之大恩大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