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仪仗队有资格作为这起案件的原告。但对仪仗队提的肖像权、名称权受到侵犯的主张没有支持,只认定其名誉权受到了侵犯。
海淀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就自属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信禾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大量三军仪仗队50周年阅兵、军官敬礼、练、检阅等画面用于宣传。三军仪仗队以展现海、陆、空三军的形象,担负着迎送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重大仪仗司礼任务,有特殊的形象意义,有别于一般的单位组织,因而三军仪仗队特定形象为公众所认知和接受,并因三军仪仗队在各场合的形象给其带来相关的名誉,但信禾公司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三军仪仗队在各场合的形象用于商业目的,广为宣传,必然导致降低和损害三军仪仗队的对外形象,足以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所以认定信禾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三军仪仗队的名誉权。
而关于仪仗队所主张的肖像权和名称权,基于肖像权属于人权范围,依其权利质其属于自然人固有的权利,有专属,肖像权人仅为自然人,而非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所以对于三军仪仗队主张的肖像权,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是否侵犯名称权,海淀法院认为,在信禾公司的产品说明中虽然使用了“三军仪仗队”的名称,但其文字描述属对事实行描述的内容,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主有权禁止他人涉、盗用、假冒其名称,但信禾公司的行为既不构成对专有名称的涉、盗用、假冒,也未使用“三军仪仗队”直接为其产品行的文字宣传,所以,认定信禾公司不构成侵犯三军仪仗队的名称权。
2005年11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作一审判决,驳回了三军仪仗队要求认定信禾公司侵犯其名称权、肖像权的请求,确认信禾公司侵犯三军仪仗队名誉权,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歉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令圳市信禾公司将现有涉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的相关五十周年阅兵、军官敬礼、练、检阅等画面的“将军剑”、“红八一步枪”产品所有的宣传册、光盘、挂画全销毁,并不得再行使用、转让,以停止侵权行为。在媒上行公开赔礼歉,并赔偿人民币10万元。
遏制商家以军队旗号广告,二审判赔80万元
海淀法院作判决后,三军仪仗队和圳信禾公司都不服一审判决,双双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三军仪仗队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信禾公司使用三军仪仗队军官行礼图广告,不是因为广告上这几个军官个人的号召力,而是通过追求军官上军装所现的三军义来烘托其产品的信誉度,原审将其归侵犯名誉权没有单独予以保护,不利于维护人民军队的形象;信禾公司在其宣传中多次使用“三军仪仗队”本目的在于对消费者行误导,构成对其名称权的侵犯。
三军仪仗队虽然一审胜诉,但仍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一项重要侵权事实,即信禾公司把手持军刀的三军仪仗队队长的照片,通过电脑制作方式,将其手中所举的军刀移接木换成一把信禾公司生产的“将军佩剑”此外他们还认为,原审法院判决10万元的赔偿额度太低,起不到保护三军仪仗队形象的目的,故请求终审法院重判。
信禾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他们将三军仪仗队分形象用于产品说明不会降低其社会评价,不会损害对方的名誉权。信禾公司没有实施诋毁、诽谤三军仪仗队名誉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判决赔偿的数额于法无据。
接到仪仗队和信禾公司的诉状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审理了此案。这次开与一审开时冷冷清清不同的是,30余名着陆、海、空军服的三军仪仗队官兵列队走法旁听席,为了维护三军仪仗队的声誉,副大队长李本涛也到参加诉讼。一审一直缺席的信禾公司,此次也派了一位律师和一位设计师到应诉,信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涂先生也参加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