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规范化”
对症下药的前提是找到病,病就在审批,或者说,审批的项目太多,审批的范围太广,审批的权限太大,审批权的运用太滥。这就要行清理,清楚哪些东西是必须依法保留的,哪些是可有可无的。这里面又包括两个内容,一是项目,二是程序。清理的原则,则是前面邓全忠所说的,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前者从严理,后者依法放开。这个标准一确立,一大堆可审可不审的项目、可走可不走的程序便都从政府的“盘”里清了去。然后再重新设计程序(程再造),效率就大大提了。
不过,政府的“盘”里不但有“垃圾程序”和“垃圾文件”还有“病毒”这就是行政门的下属企业和中介机构。不要小看这些“病毒”它们不但破坏“程序”(经济秩序),而且可能导致“死机”(政府痪),非清除不可。
规范化的政府必定是服务型的,服务型的政府也必定是规范化的
话虽如此,情况却并不乐观。我们的一些地方,法律是有的,规章是有的,政策是有的,纪律是有的,原则是有的,条条框框也不少,可就是“规而不范”为什么呢?原因之一,恐怕就因为我们没有明白:规矩不是规范,纪律不是法律,照章办事也不等于依法办事。我们把这些概念混淆了。那么,依法办事和照章办事又有什么不同呢?表面上看,它们在办事的时候都需要有规定和依据,只不过这规定和依据,一为法,一为章。然而这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第一,照章办事的那个“章”可以是法规,可以是政策,可以是红文件,还可以是约定俗成。这可没有谱。第二,这些“章程”自何方,也说不清。就说红文件,它可能是中央的,也可能是地方的,还可能是本门自己制定的。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自己执行,对不对,好不好,该不该,谁说得清?第三,这些“章程”有哪些内容,如何掌握,哪些该,哪些可松,只有执行者知,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是不知的。结果,执行者是否当真照章办事,大家也不知。第四,这些“章程”既然政多门,又没有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也就难免朝令夕改,各行其是。如果发生冲突,该听谁的,大约也只能由执行者“看着办”这个“看着办”可又是说不清的事,于是只好勾兑。勾兑得好,酒杯一端,政策放宽,哪有规范可言?结果便只能是“规而不范”所谓“规而不范”不仅包括有法不依,还包括设关,把不该的都起来。不该的了,该的就肯定不好。结果,公民和企业为了和政府打,要付许多不该付的成本(比如跑批文、跑项目、跑关系),政府自己却没有任何效益,岂非“劳民伤财”?
革命战争年代的政府则可以说是“有纪律,少规范”纪律和规范也不一样。规范是法治概念,规矩是理概念,纪律则是组织概念。有组织就有纪律,有纪律才有组织,合起来就叫“有组织,有纪律”这在革命战争年代十
我们可以额手称庆了吗?否!
我们去找。这叫什么?这叫“垄断经营”第三,你依仗手中的审批权,迫我们接受你下属机构的所谓“服务”从中收取好,虽非“明抢”也是“暗夺”这叫什么?这叫“仗势欺人”最后,你还要说没有违反中央规定,没有收费,大言不惭,心安理得。这叫什么?这叫“欺上瞒下”所以,这法至少有三大弊端:第一,滋长了歪风邪气,而培育了腐败环境;第二,加重了企业负担,破坏了投资环境;第三,压抑了其他服务机构,严重制约了中介服务市场的发育。看来,当时的政府,确实“病”得不轻。
但这样一来,分散办公就不行了,层层审批层层签字也不行了。于是,就有了“政务中心”就有了“首席代表制”就有了一系列的创新和改革,一个“规范化”和“服务型”的政府也就逐步地建立起来了。
这就肯定要引起反弹。减少审批项目和程序,已是“夺权”;砍掉政府行政门下属企业和中介机构,就更是“夺利”公开对抗是不敢的,讨价还价是会有的。邓全忠告诉我,他们在行这项工作的时候,谈得很艰难。对方多半是纠缠于问题,说这个有什么实际情况,那儿又涉及啥困难。实在扛不过,就搬“尚方宝剑”说哪个是国家要求的,哪个是审批要求的。不过李城他们也有办法,说既然上面有规定,我们也不取消,那你能不能并联理,两个门同时给他办?比如办一件事情需要5天,你两个同时办,不也是5天?另外,如果不同的门把的关是类似的,那么,我们政府来协调,委托一个门帮你一起把职能履行了,不也能提效率吗?
可惜这个传统咱们没有。为什么没有呢?说来话长。但有一可以肯定,那就是与政府的质有关。严格地说,中国古代没有政府,只有朝廷和衙门。朝廷的功能是统治,衙门的职能是制。正如戏文里所唱的,官官,官官。官就是,就是官。官,就是人事钱的,没有服务的任务。人民政府当然不是衙门,但在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制下“”的功能仍很突,人要,事要,钱就更要。该不该的都要,服务的功能就不大想得起来。
那么,依法办事为什么就靠得住?它和照章办事又有什么不同?不同之就在于,依法办事的“法”只有一,就是法律。法律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行政门不能立法,也就不会政多门,不会自己挖坑自己埋。即便不同法律的条文发生了冲突,如何解释,如何执行,也不由执行者说了算,必须申请司法解释。更重要的是,法治的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中就包括信息的对等。因此,只要是依法行政,法律就必须公布,执法就必须公开,政策就必须讲明,执行就可以监督,你就不能搞暗箱作,只能规规矩矩依法办事。可见只要当真是法治,那就肯定规范。规范,是法治的“天”
这就要对症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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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皱一池
从逻辑上讲,所谓“规范化政府”是针对不规范或不那么规范的政府而言的。照理说,世界上不该有不规范的政府。但凡是政府,总会有所规范。就说计划经济时代吧,其实也有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也需要严守纪律、照章办事,并不能随心所。随心所就不叫“计划”了。孟有云,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因此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就连以“无法无天”相标榜的江湖,也有规矩和规则。民间尚且如此,何况政府?
更严重的是,规范的东西不能建立,不规范的东西就会乘虚而,并大行其。我们知,计划经济在某意义上其实是一权力经济。在这制下,资源的置和财富的分,都要依靠国家权力来“计划”权力总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何况计划本又并不规定执行和调整的作。这就很难规范。事实上,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必有疏阔之,而那些弹的分便正是权力寻租和权力赎买的空间。显然,所谓“照章办事”是靠不住的,必须主张“依法办事”
争议一开始就存在,就连“规范化服务型政府”这个提法也有争议。有必要叫这个名字吗?就没有别的说法吗?的确“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是很拗,但似乎也找不到更好的表述。因为只有这样说,才明白无误地表明了其质和特征:一是规范,二是服务。这两个内容,意义都很重大,意味也很长。
政府一旦是制型的,就很难规范。为什么呢?因为一个制型的政府总是难免人一等,唯我独尊。它甚至想不自自大都不可能。理也很简单。一个是人的,一个是被的,能平起平坐吗?所以,制型的政府即便要规范,那也只会想到去规范别人,不会想到自己也需要规范。相反,如果政府是服务型的,那它就一定是规范化的,也一定是谦恭亲和的。这几乎用不着解释。你见过一个服务生趾气扬吗?你见过一个服务生指手画脚吗?你见过一个服务生不规范动作,想怎么着就怎么着,还瞪着睛说“用不着告诉你为什么”吗?
由此可见,规范化的政府必定是服务型的,服务型的政府也必定是规范化的。这正是现代政府的特征。所谓“现代政府”其实就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和非法治政府、现代政府和非现代政府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服务,后者制,前者必须规范,后者只要规矩。规矩和规范是不同的。规矩是一个“非法治社会”的概念,更多地有德、礼仪和约定俗成的意味,其作用也主要是“控制”而非“制约”比如一个人“不讲规矩”其实奈何他不得。但对于一个“制型机构”来说,有规矩也就够了。所以中国古代的衙门是“有规矩,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