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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不败之地(5/10)

纪检委的睛再亮,也有限。这就不妨在有条件的时候和地方,用适当的方式邀请人民群众或者他们的代表来帮忙。群众的睛是雪亮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万人喝彩;贪污腐败,违法纪,千夫所指。这样一来,为人民服务的就会得到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得到人民群众肯定的则会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显然,这方式和舆论力量,有可能在基层的政治生活中形成良好导向和良循环。

何况新都区在改革试时,还尝试着明确了党员群众的质询权和罢免权。党员有权对本乡镇党委行询问。如果对方不答复,或者对答复结果不满意,可以质询。对那些有严重问题(比如思想素质差,违法纪;责任心不,长期履职不到位;作风简单暴,严重伤害大多数群众利益;理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党委书记,还可以提请罢免。当然,这里面也有一系列的规定和程序,并不是动不动就可以询问、质询、罢免的。但不怎么说,基层民主权利的运用已不限于“任”还包括“免”了。也就是说,群众能够把乡镇党委书记“选上去”也能够在换届时把他“选下去”或者在任期内把他“罢免了”这是一整完整的民主程序。

当然,开放三会、全委票决、公推直选和民主测评,是有区别的。开放三会的改革着主要在“由内而外”全委票决的改革着主要在“由少而多”公推直选和民主测评的改革着主要在“由官而民”也就是说,开放三会的改革方向,是由不公开决策变成公开决策;全委票决的改革方向,是由少数人“选官”变成多数人“选官”;公推直选和民主测评则是由“官选官”、“官评官”变成“民选官”、“民评官”一则着于“内外”(公开不公开),一则着于“多寡”(少数与多数),一则着于“官民”(官方与民间、上级与基层),真可谓多层面多角度立式的改革。

其实这三个方面是有关联的。实际上,只要持“多数人选择”的原则,就一定会“由少而多”也一定会“由内而外”、“由官而民”因为“官”总是少数“圈内”和“上级”也总是少数;而“民”(群众、民间、基层、下级)一旦参与来,不来多少“门窗”便都不再关得住。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政治必定是公开和透明的政治。反过来也一样。只要政治生活真正是公开透明的,就一定面向大众,也一定面向基层。因此,民主政治建设必自基层始。

事实上,成都在行基层的制度完善和政治建设时,所有的尝试,全都在区县和区县以下展开和行,其中有的涉及区县一级,有的仅限于乡镇和村。区县的,乡镇一般都,如民主测评;乡镇的,有些事情区县就不了,如公推直选。所以是“基层民主”

基层其实是很重要的,因为基层是基础。我们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众多的多民族国家,从中央到地方有多个层级。在这样一个国家执政,不能不看重地方,注重基层。这就好比一座楼大厦,越是云,就越是要打好地基。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必须着力夯实。

成都所的一切,意义正在于此。比如公推直选,就用心良苦。公推直选是仅限于乡镇党委书记的。乡镇党委书记的产生方式,过去的常规法是上级党委提名,代表大会选举。这法,既现了“党”的原则,又现了“党内民主”的原则,从理论上讲并无不妥之,从实际上看也并非问题成堆。那又为什么要改革?依我看,恐怕就是为了更好地现这两个原则。我们知,所谓“公推直选”是由两个环节构成的,即“公开推荐”和“直接选举”公开推荐并非不要上级党委的领导,只不过领导的方式由“指定”变成了“指导”乡镇党委书记也和过去一样,仍然是选举产生,只不过由“间接选举”(代表大会选举)变成了“直接选举”(党员大会选举)。所以,这改革,不是“改变”而是“完善”或者说,改善。

那么,这“改善”又有什么意义呢?窃以为意义很是不小。比如“指定”变成“指导”表面上看只不过一字之差,其实却是执政方式的明转变。因为相对“指定”而言“指导”的成本更低,风险更小,效益更大。我们知,执政即掌握领导权。领导是什么的?掌握方向,把握时机,制定政策,决定方针,并不需要事事都亲力亲为。至少,用不着连乡镇党委书记这样的,也要由上级指定。当然,乡镇党委书记也是领导,领导的选确实应该慎之又慎。如果用人不当,虽非后患无穷,也是麻烦不少。然而惟其如此,才应该采取更为保险的办法,这就是让基层帮助上级、党员帮助党委来选。乡镇党委书记是直接和人民群众打的,是所谓“亲民之官”他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群众都看在里,记在心里。也就是说,群众对他们,很可能比上级党委更熟悉。让广大群众和熟悉的人帮助上级党委来选,来考,是不是更靠得住些?如果更靠得住,岂不是成本更低风险更小?成本更低风险更小,岂不是就意味着效益更大?至少,在实行乡镇党委书记公推直选的地方,还是党委在,但得更加轻松自如;书记还是党员在选,但选得更加放心踏实。群众放心,上级放手,岂非长袖善舞?放心而不放纵,放手而不放任,岂非游刃有余?

何况还有另一无形效益,这就是提了执政党的威望。何以言之?因为乡镇党委书记的公推直选,表明执政党对群众有信任对自己有信心。有信心就敢公开推荐,有信任就敢直接选举。当然,这方式,只能仅限于乡镇党委书记的产生,超过这个范围就不合适,原因以后再说。但必须指,区县和区县以上党委书记的产生,虽不宜像乡镇党委书记那样直接选举,却仍然可以借鉴公推直选的某些法,尤其可以而且应该发扬其中的民主神。民主是一制度,更是一观念。法可以各异,神却是一致的。这就叫“事不同而理同”

我说的这无形效益也是有例可证的。最近,有一家规模很大、很有影响的民营企业选择在新都区投资,原因是新都区乡镇的群关系特别好。许多地方的农民都对乡镇敬而远之,新都区的农民却帮党委书记说话。为什么呢?就因为书记是他们自己选来的,是“我们的书记”其实,这正是民主的髓所在。什么是“民主”?“民主”是针对“君主”而言的。君主制的本质是“主权在君,君权神授”民主制的本质是“主权在民,政权民授”我们是人民共和国,我们也是“主权在民,政权民授”的。但我们又是一个君主制历史漫长,民主制经验不足的国家,基层民众对于民主仍不乏陌生。因此,有必要让他们实实在在地受“主权在民,政权民授”的民主髓,实实在在地受到自己确实是在当家主。只有当他们有了这些实实在在的切受时,他们才会对民主充满信心,才会和执政党、和政府休戚与共,血相连。所以,多一些“我们的书记”、“我们的镇长”既有利于政权的稳固,又有利于民主的程,岂非利国利民?

显然,乡镇党委书记的公推直选不是“为改革而改革”同样,它也不是“换汤不换药”表面上看,它不过是执政党基层领导产生方式的小小变动,只能算是“稍微动了一下”(微调)。但是,这“稍微一动”却产生了质的变化,这就是由“官选官”变成了“民选官”官选和民选究竟有多大区别?是不是所有的“官”都非得民选不可?这自然可以讨论。但是第一,民主无论采取何方式,其中必有“民选”环节。第二,中国的政治制改革只能积极稳妥地行,中国的民主程也只能有序前,但必须有人迈第一步,哪怕只是一小步。迈这一小步,和一步都不迈,其差别不可以里计。所以,这小小的变动便有大大的价值,即“万里长征第一步”其他法的意义,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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